关于印发南阳市人防办党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办各科室:
为大力推进我办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重要作用,使我办在党务政务公开工作上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制订《南阳市人防办政务公开制度》和《南阳市人防办党务公开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南阳市人防办政务公开制度》
2.《南阳市人防办党务公开制度》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1
南阳市人防办政务公开制度
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市人防办提出申请,要求知晓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本机关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三、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办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五、公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要求。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六、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格式文本。也可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下载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表格。
七、政务信息公开有关单位收到申请表格后,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政务信息公开有关单位对申请人提出的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答复。
九、对依申请公开应提供相应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向依申请公开当事人提供政务信息,可按照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属于低保家庭的,凭有关证明免收费用。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十二、申请人认为我市人防系统有关单位不按照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办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对投诉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南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办机关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本办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机关各科室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分管领导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本办机关各科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和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的科室和单位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办保密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请示市保密局。
(四)办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与其它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它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办机关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办保密委员会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本办政府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本办政府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和沟通,有效实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南阳人防办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接受社会各界对本办工作的监督,更好地调节公共关系、处理公共事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是代表本办向新闻媒体,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政务信息,通过介绍政策、通报情况、说明立场和回答新闻媒体记者提问等方式,实现人防办与公众之间顺畅高效的沟通,为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熟悉发布内容情况,具有较高政策理论、业务水平和较强表达、沟通能力的干部担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不涉密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项目等。
(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三)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事实说明。
(四)其它应予新闻发布的事项。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可以经由以下方式:
(一)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媒体集中采写等发布新闻信息。
(二)通过书面形式发送新闻通稿。
(三)通过互联网发布新闻信息。
(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本局有关工作会议。
(五)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第五条 新闻发布会遇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
第六条 涉及人防工作及重要政策文件的发布,根据省人防办及市领导批示进行。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新闻媒体报道的敏感话题、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需由市局领导出面进行舆论引导,端正方向。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负责政府新闻发布的信息采集、选题报送、发布活动的准备,具体工作由办有关科室承担。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九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所发布的内容要按照确定的口径统一对外发布。如需变动,要重新审批。
第十条 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单位名义和公职身份擅自发布政务信息。
四、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和规范我办政务公开制度,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委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都应当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在公开政务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 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法制办或者市保密局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南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党务公开制度
一、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公开目录确定,由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经分管领导把关、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公开。
第二条 对拟公开的内容,相关工作责任人应及时填写《党务公开事项申报单》,提出拟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限等,并报分管领导把关。
第三条 分管领导应对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的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密问题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出公开意见,报单位一把手批准。
第四条 单位一把手应对拟公开内容作全面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
第五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单位一把手签批意见后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党组、支部负责本级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二条党组、支部应通过设立意见箱、聘请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的日常工作,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整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属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的,应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反馈结果;需转交各科室办理的,应及时转办并抓好督促落实。各科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认真办理,并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理情况。
第四条 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答复反映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半个月。
第五条 对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情况,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详细记录,记录情况作为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或对提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党务公开情况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事项登记严格按照先审核、后登记、再公开的程序进行。登记内容是经党组审核同意后对外公开的所有事项,应与实际公开的事项在时间、范围、形式、时限、内容等方面完全一致。
第二条 党务公开会议记录应准确写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和主题,详细记录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人员情况,真实记录会议内容和有关动态。
第三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登记应明确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时间、方式,意见建议的详细内容和领导批办情况、处理反馈情况,以便查阅、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登记内容相应的基础资料,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党务公开资料归档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保存。
第五条 对登记内容不真实、登记管理不规范或遗失登记资料的,应严格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党务公开资料归档制度
第一条 凡涉及党务公开内容的各类资料都应归档保存。
第二条 归档资料的范围:
(一)公开事项领导审批意见和原始公开材料。
(二)上级党组织下发的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三)本级党组织在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公文、图表、会议材料和影像资料。
(四)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的意见建议原件、领导签批意见原件及整改意见。
第三条 归档资料的要求:
(一)归档的各类文字资料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二)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清晰、真实、准确。
(三)归档资料必须分类、立卷、编制目录、专柜存放。
第四条 归档资料的管理:
(一)归档资料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
(二)工作人员及时对归档资料进行分类和立卷,妥善保管有关档案。
五、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党组(支部)和个人。
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未按上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单位党务公开实施方案的。
(三)党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
(四)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五)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六)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相关部室,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反映意见的部室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分管领导进行警示谈话。
(二)影响正常工作,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部室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主管领导予以批评。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换岗,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部室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部室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党务公开督查、检查、考核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工作的督查、检查考核按照实事求是、分级负责、严格要求、促进工作的原则进行。残联党组负责对支部和部室党务公开工作的督查、检查、考核。
第二条 督查落实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坚持制度化;
(二)公开的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注重实效;
(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
(四)公开的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及时到位;
(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办理和反馈;
(六)党务公开工作的资料是否健全。
第三条 党务公开工作原则上要求每季度检查一次,年终全面进行考核。对重要事项及公开面大的公开项目要组织人员随时进行督查。
第四条 督查、检查、考核要周密部署,强化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党务公开办制定的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组织实施,经常征询党员、群众和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切忌走过场、图形式。
第五条 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公开内容不全面、程序不规范、公开不及时等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
七、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党组应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聘请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三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工作,关心了解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三)能够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六)热心党务公开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七)身体健康,胜任监督工作需要。
第四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及工作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二)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监督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四)监督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五)积极参加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的学习及党组织召开的与党务公开工作相关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两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在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无故不参加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活动、未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党组织批准予以解聘。
第六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可参加党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也可采取书面、电话等形式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
党务公开监督员为义务监督员,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与聘请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联络工作,应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组织人员进行跟踪调查,督促单位有关科室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第九条 单位各科室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党务公开监督员开展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部室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八、党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党员群众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提出公开党务信息申请。口头申请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党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二)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三)决定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当于作出公开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并根据党组织的批复意见搞好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