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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南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https://nysrmfkbgs.nanyang.gov.cn 发布日期:2022-02-25 来源:南阳人防办



目  录

 

 

1.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要条款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主要条款

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主要条款

5.其他审批主要依据文件名称文号

6.审批设置依据

7.主要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单

8.防空地下室设计条核定告知书

 

 

 

 

 

 

 

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市人民防空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拟订全市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并协同实施。

三、监督管理全市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维护和使用。监督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防护部分的管理。具体负责市级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负责加固改造中、小型人防工程项目审批职责。

四、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拆除报废、补建补偿,依法征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五、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执法监管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护工作。组织拟订修订城市人民防空袭方案,指导拟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演训。

七、指导开展人民防空群众组织建设。

八、开展人民防空日常战备工作。

九、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

十、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信息化体系能力建设。

十一、负责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行动,组织城市人口、战备物资疏散和掩蔽,消除空袭后果。

十二、推进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十三、落实人民防空队伍建设要求,对县(市、区)人防机构领导干部任免提出意见。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南阳军分区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工作并纳于城市总体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市人防办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审批、监督检查涉及人民防空防护内容的地下空间工程,对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予以处罚、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要条款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八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主 要 条 款

(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防空地下室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

防空地下室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资料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

除国家规定的易地建设费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缴、减缴易地建设费。

第十五条:对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不得损坏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不得降低工程的防护能力。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单位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对不符合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简易人民防空工程,没有加固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报废。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第十八条: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开发利用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收、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优惠。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主 要 条 款

(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义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在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定的人防工程控制区域内,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人防工程控制性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九条 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与相邻人防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不同地块相邻人防工程、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按照相应地块人防工程防护级别修建连接通道的,连接通道面积可各自计入应建人防工程面积。

    已建成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制定实施计划,逐步修建连接通道。人防工程需要与其他地下工程连通的,地下工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不得拒绝。

    第十条 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以及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包括单独开发地下空间和以开发地下空间为主一并开发地面建筑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人防工程。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

    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防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所在单位筹措。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其建设经费由本单位筹措。

    防空地下室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地下交通设施和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防护需要产生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上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一)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

    (二)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之外的城市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六;

    (三)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重点镇等修建比例为百分之四。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防护级别、建设规模、空间位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本条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十四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统一易地建设: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三)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除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工程外),且建设单位提出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的。

    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居民住房予以免收;

    (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四)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五)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除前款规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级别。

    第十六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省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当全额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办理相关手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反馈意见;

    (二)建设单位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平战功能转换方案)后并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联合审查;

    (三)建设单位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平战功能转换方案)和施工图审查意见等材料,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手续。

单建人防工程建设手续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执行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对人防工程质量负责,并保守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应当符合人防工程设计防护级别要求。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并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对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进行检测的,对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后,与地面建筑施行联合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后,对防护质量合格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竣工认可文件;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

    单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人民防空标识标牌。人民防空标识标牌应当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

    第二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后,与地面建筑施行联合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认可文件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单建人防工程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防工程档案,并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符合规定的人防工程档案。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所在单位改制、合并、分立、破产、终止或者有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向接收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交接手续,并告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改造、损坏人防工程设施;

    (二)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风口和进排风竖井;

    (三)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四)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五)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防护级别和用途,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省人防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由其统一补建。

    第三十一条 平时利用公用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手续并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平时利用公用人防工程以外的其他人防工程的,人防工程的投资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与使用者签订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者的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义务,并对使用者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人防工程的投资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自人防工程投入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使用情况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战时防护效能,不得影响平战转换,并且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人防工程用作经营场所的,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市场监管、物价、税收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级别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代替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四)截留、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

    (五)隐瞒人防工程安全隐患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防工程,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人防工程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审批主要依据文件名称文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防系统政务服务事项最小颗粒化清单》的通知(豫人防〔2021〕19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防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防〔2021〕20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防〔2021)27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配建防空地下室的通知(豫人防〔2021]56号)

 

 

 

 

 

 

 

 

 

 

 

审批设置依据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其所需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
    2.《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除国家规定的易地建设费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缴、减缴易地建设费。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6.《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7.《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9.《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10.《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11.《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三十一条

12.《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办法》(豫人防〔2021〕27号)第十七条。

13.《南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很难受财政厅关于规范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配建防空地下室的通知》(豫人防〔2021〕56)第二条“将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常用审批事项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一)

一、申请材料

受理材料

性质

份数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申请表

 

原件扫描件

1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无总平面图的,应提供总平面图)

通过数据共享减免,无需提供

0份

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平战功能转换方案及其施工图审查意见

原件扫描件

1份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原件扫描件

1份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

原件扫描件

1份

《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表格文件

原件扫描件

1份


二、办理流程

(一)收件

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核

出具初步意见。

决定

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三、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四、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61387732  投诉电话:61387771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按照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除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工程外),且建设单位提出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的)(二)

一、申请材料


受理材料

性质

份数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申请表

 

原件扫描件

1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无总平面图的,应提供总平面图)

通过数据共享减免,无需提供

0份


二、办理流程 


(一)收件

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核

出具初步意见。

决定

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三、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四、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61387732  投诉电话:6138777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人民防空核实认可(三)

一、申请材料


受理材料

性质

份数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通过数据共享减免,无需提供

0份

项目测绘报告

原件扫描件

1份

防护(防化)设备产品和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通过数据共享减免,无需提供

0份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图

通过数据共享减免,无需提供

0份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凭证

通过数据共享减免,无需提供

0份

二、办理流程

(一)收件

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核

出具初步意见。

决定

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三、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四、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61387732  投诉电话:61387771

 

 

 

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手续办理(四)

一、申请材料

受理材料

性质

份数

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手续办理申请表

 

原件扫描件

1份

委托书

 

原件扫描件

1份

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通过数据共享减免,无需提供

0份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通过数据共享减免,无需提供

0份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责任书

原件扫描件

1份




二、办理流程
 

(一)收件

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决定

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三、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四、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61387732  投诉电话:61387771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五)

一、申请材料


受理材料

性质

份数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申请表

原件扫描件

1份

地面建筑物拆迁改造证明文件

原件扫描件

1份


二、办理流程


(一)收件

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核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三、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四、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61387732  投诉电话:61387771

 

 

 

 

 

 

 

 

 

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核定告知书

                                              告知书: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依据《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相关规定,现将核定要求告知如下:

根据南阳市人防工程规划,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该地块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按《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人防义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上总建筑面积的6%(三类人防重点城市)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重点镇等修建比例为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物流仓储建设用地项目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应由甲级资质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省人防办公示的设计单位),人员掩蔽工程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米。

防护等级战时功能应按照以下标准同步设计:

一、非医疗类城市新建民用建筑。1.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在1.5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战时功能为二等人员掩蔽部,防护等级为甲类6级;2.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在1.5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不含),应配建不少于950平方米的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其余面积战时功能为二等人员掩蔽部。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防护等级为甲类5级,二等人员掩蔽部防护等级为甲类6级;3.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不含),配建不少于950平方米的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不少于3950平方米的防空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不大于3950平方米的物资库,其余面积战时功能为二等人员掩蔽部。防空专业队防护等级为甲类5级,二等人员掩蔽部、物资库防护等级为甲类6级;4.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4万平方米(不含),配建不少于1900平方米的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不少于7900平方米的防空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不大于3950平方米的物资库,其余面积战时功能为二等人员掩蔽部。防空专业队防护等级为甲类5级,二等人员掩蔽部、物资库防护等级为甲类6级;5.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在4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配建不少于1900平方米的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不少于7900平方米的防空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不大于7900平方米的物资库,其余面积战时功能为二等人员掩蔽部。防空专业队防护等级为甲类5级,二等人员掩蔽部、物资库防护等级为甲类6级。

二、医疗类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依据“平战结合”的原则,医疗类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配建医疗救护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结合人防工程规划另行核定。

 

 

南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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