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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人防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单

发布时间:2022-02-25 来源:南阳人防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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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其所需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
    2.《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除国家规定的易地建设费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缴、减缴易地建设费。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6.《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7.《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9.《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10.《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11.《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三十一条


 12.《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办法》(豫人防〔2021〕27号)第十七条。

 13.《南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很难受财政厅关于规范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配建防空地下室的通知》(豫人防〔2021〕56)第二条“将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常用审批事项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一)

一、申请材料

受理材料

性质

份数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申请表

 

原件扫描件

1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无总平面图的,应提供总平面图)

通过数据共享减免,无需提供

0份

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平战功能转换方案及其施工图审查意见

原件扫描件

1份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原件扫描件

1份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

原件扫描件

1份

《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表格文件

原件扫描件

1份

 

二、办理流程

(一)收件

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核

出具初步意见。

决定

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三、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四、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61387732  投诉电话:61387771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按照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除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工程外),且建设单位提出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的)(二)

一、申请材料

受理材料

性质

份数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申请表

 

原件扫描件

1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无总平面图的,应提供总平面图)

通过数据共享减免,无需提供

0份

 

二、办理流程

(一)收件

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核

出具初步意见。

决定

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三、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四、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61387732  投诉电话:6138777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人民防空核实认可(三)

一、申请材料

受理材料

性质

份数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通过数据共享减免,无需提供

0份

项目测绘报告

原件扫描件

1份

防护(防化)设备产品和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通过数据共享减免,无需提供

0份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图

通过数据共享减免,无需提供

0份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凭证

通过数据共享减免,无需提供

0份

 

二、办理流程

(一)收件

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核

出具初步意见。

决定

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三、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四、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61387732  投诉电话:61387771

 

 

 

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手续办理(四)

一、申请材料

受理材料

性质

份数

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手续办理申请表

 

原件扫描件

1份

委托书

 

原件扫描件

1份

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通过数据共享减免,无需提供

0份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通过数据共享减免,无需提供

0份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责任书

原件扫描件

1份

 

二、办理流程

(一)收件

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决定

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三、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四、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61387732  投诉电话:61387771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五)

受理材料

性质

份数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申请表

原件扫描件

1份

地面建筑物拆迁改造证明文件

原件扫描件

1份

一、申请材料

二、办理流程

(一)收件

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核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三、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四、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61387732  投诉电话:61387771

 

 

 

 

 

 

 

 

 

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核定告知书

                                              告知书:

 南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依据《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相关规定,现将核定要求告知如下:

根据南阳市人防工程规划,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该地块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按《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人防义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上总建筑面积的6%(三类人防重点城市)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重点镇等修建比例为4%,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物流仓储建设用地项目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应由甲级资质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省人防办公示的设计单位),人员掩蔽工程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米。

防护等级战时功能应按照以下标准同步设计:

一、非医疗类城市新建民用建筑。1.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在1.5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战时功能为二等人员掩蔽部,防护等级为甲类6级;2.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在1.5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不含),应配建不少于950平方米的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其余面积战时功能为二等人员掩蔽部。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防护等级为甲类5级,二等人员掩蔽部防护等级为甲类6级;3.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不含),配建不少于950平方米的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不少于3950平方米的防空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不大于3950平方米的物资库,其余面积战时功能为二等人员掩蔽部。防空专业队防护等级为甲类5级,二等人员掩蔽部、物资库防护等级为甲类6级;4.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4万平方米(不含),配建不少于1900平方米的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不少于7900平方米的防空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不大于3950平方米的物资库,其余面积战时功能为二等人员掩蔽部。防空专业队防护等级为甲类5级,二等人员掩蔽部、物资库防护等级为甲类6级;5.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在4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配建不少于1900平方米的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不少于7900平方米的防空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不大于7900平方米的物资库,其余面积战时功能为二等人员掩蔽部。防空专业队防护等级为甲类5级,二等人员掩蔽部、物资库防护等级为甲类6级。

二、医疗类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依据“平战结合”的原则,医疗类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配建医疗救护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结合人防工程规划另行核定。

 

 

南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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