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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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指挥与信息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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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由拆除者易地建设安装或补偿另行建设安装所需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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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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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 年 7 月 24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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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3508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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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建设东路1512号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防办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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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防办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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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508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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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