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权责清单

人民防空工程报废审批

南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https://nysrmfkbgs.nanyang.gov.cn 发布日期:2023-11-01 来源:权责清单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服务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工程管理与法规科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第三款:对不符合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简易人民防空工程,没有加固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报废。
2.《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公布;202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3.《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二十一条: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从严掌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报废:(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隶属单位予以回填处理。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 工作人员通过窗口或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行政审批服务科
审核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办理科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决定 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送达 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事后监管 对人防工程报废情况进行检查。 工程管理与法规科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 年 7 月 24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508639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建设东路1512号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防办纪检监察组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防办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3508665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