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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南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https://nysrmfkbgs.nanyang.gov.cn 发布日期:2023-11-01 来源:权责清单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工程管理与法规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缴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立案 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工程管理与法规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
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决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 年 7 月 24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508639
受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建设东路1512号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防办纪检监察组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防办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0377-63508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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