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工程管理与法规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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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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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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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 年 7 月 24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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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3508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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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建设东路1512号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防办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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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防办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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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508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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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