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指挥与信息化科、工程管理与法规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6月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条:“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重点防护的目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修建人民防空设施,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对重点防护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 年 7 月 24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3508639
|
|||||||||||
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建设东路1512号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防办纪检监察组
|
|||||||||||
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防办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0377-63508665
|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