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工程管理与法规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 年 7 月 24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3508639
|
|||||||||||
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建设东路1512号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防办纪检监察组
|
|||||||||||
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防办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0377-63508665
|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