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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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工程管理与法规科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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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
实施依据 |
1.《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公布;202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三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后,与地面建筑施行联合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认可文件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建人防工程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2.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防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人防〔2019〕54号)第一款第四条:人防部门根据“联合验收”成果,对项目配建人防工程建设内容要求和易地建设费缴纳情况进行复核,出具人防工程竣工核实认可文件。 3.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防〔2019〕75号)第三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受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实施由省级及其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指导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开展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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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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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 年 7 月 24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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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0377-63508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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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建设东路1512号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防办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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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防办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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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508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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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