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防工程建设单位
监管部门:南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规范经营行为。
(一)主体资格合规
1.是否按照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2.是否按照规定到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3.是否按照规定到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表格文件要求履行职责。
(二)经营行为合规
1.是否存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2.是否存在对不合格的人防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
3.是否存在将人防工程肢解发包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未取得经批准的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行为。
5.是否存在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行为。
6.是否存在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
7.是否存在未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8.是否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等的行为。
(三)从业人员合规
1.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的行政领导和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参与的人防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而改变其质量责任。
2.人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制度。人防工程参建各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日常管理合规
1.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人防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加强质量管理。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程序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单位确定的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资格。
3.建设单位应当与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检测等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质量责任和质量要求。
4.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
5.人防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6.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人防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修改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原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进行修改。重大修改应经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认可。
7.人防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文件按规定需经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批。
8.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办理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相关事宜。
9.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降低质量标准进行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
10.建设单位收到人防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1.人防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2.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人防工程设计要求;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人防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
13.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人防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收集、整理档案资料,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档案。
监管部门:
南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工程管理与法规科
电话:0377-63508668
地址:南阳市建设东路1512号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
电话:0377-63169310
地址:南阳市张衡东路296号
二、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监管部门:南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规范经营行为。
(一)主体资格合规
1.是否按照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2.是否按照规定到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表格文件要求履行职责。
(二)经营行为合规
1.承包单位是否存在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行为。
2.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存在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行为。
3.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存在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行为。
4.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为。
5.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是否存在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为。
6.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行为。
7.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行为。
8.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9.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行为。
10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行为。
11.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是否存在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行为。
12.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是否存在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
13.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存在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
14.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15.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存在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监理项目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行为。
(三)从业人员合规
1.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的行政领导和主管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参与的人防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而改变其质量责任。
2.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制度。人防工程参建各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日常管理合规
1.勘察单位应当对勘察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有关的问题;参加人防工程质量验收,并对人防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2.勘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人防工程的设计交底、图纸会审、验槽、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勘察技术人员到现场参加技术活动,应当在相应的资料上签字。
3.勘察单位对出具的勘察文件质量负责。勘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文件质量全面负责;勘察项目负责人对勘察质量负直接责任。
4.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参加人防工程质量验收,并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以及其他主要设计人员应当参加人防工程的设计交底、图纸会审、重要隐蔽工程验收、阶段性验收、竣工验收,并在有关技术资料上签字。
6.设计单位对所编制的设计文件质量负责。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质量全面负责;设计项目负责人对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设计项目各专业负责人对相关专业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所编制的设计文件质量承担技术审查责任。
7.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业务,对承建的人防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承担相应责任,接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因人防工程的特殊性而单独发包的人防专项工程施工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在施工前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施工内容以及相互配合的有关责任,并配合做好验收资料的整理工作。
8.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其员工的岗位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应当在取得岗位证书后上岗,其他人员应当达到相应的岗位技能要求。
9.施工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施工装备,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按照人防工程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图纸。人防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自检,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应当进行质量预检和复检。重要的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检查、验收。
11.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12.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实行旁站监理。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工程质量初验。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关责任方拒不接受的,监理单位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处理;发现违法行为的,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理。
13. 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监管部门:
南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工程管理与法规科
电话:0377-63508668
地址:南阳市建设东路1512号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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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阳市张衡东路2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