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马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南阳师范学院校区不动产证办理的建议》收悉,经与南阳师范学院等部门认真研究会商,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对2024年度市人大代表建议进行交办的通知》(宛督通〔2024〕41号)要求,结合市人大代表提议的《关于南阳师范学院校区不动产证办理的建议》意见建议,我办高度重视,办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安排相关科室负责人与提出议案的人大代表以及南阳师范学院指定负责人进行对接沟通,了解学院的具体诉求并解释了人防相关政策,现结合人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回复如下:
一、关于补办相关人防审批手续问题
通过与南阳师范学院相关部门对接沟通后了解到,该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问题已纳入问题楼盘项目清单,项目将按照现有问题楼盘处置化解政策和流程简化办理,不再补办人防行政审批手续,直接按照现状参与住建部门牵头的联合核实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核实认可手续。
二、关于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问题
1、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除国家规定的易地建设费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缴、减缴易地建设费。”
2、《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统一易地建设”。第十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级别”。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我办无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批准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职权,因此对于南阳师范学院人防易地建设费不能减免。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人防部门工作的关注和建议,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给予我们更多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