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工程管理与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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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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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依据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一条 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疏散和人民防空指挥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其所需的建设用地依法予以保障。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8年修订版)第十九条第三款: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令第200号)第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手续: (二)建设单位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平战功能转换方案)后并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执行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防护标准、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对人防工程质量负责,并保守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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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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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时限要求 |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0377-61387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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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南阳市宛城区建设东路1512号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防办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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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机构 |
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人防办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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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508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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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
